原告孙**与被告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按照连带责任保证偿还赵**、宝成磊向我借的70000.00元;2、被告从起诉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2014年11月10日,由被告王**担保,赵**、宝成磊在我处借款70000.00元,给我出具了借据一枚,此款经我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给付,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向我偿还借款。
被告王**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本文书还有6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