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诉被告内蒙古伊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段永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王**,被告内蒙古伊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乔*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诉称,2011年5月10日,原告孙*与被告内蒙古伊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第三条明确约定,所售房屋为钢混结构,售楼人员也以钢混结构进行销售宣传。原告孙*所购房屋为现房,交付后无法从外表分辨房屋内部主体结构是钢混结构还是砖混结构。后原告孙*在掏烟筒维修墙体时,发现被告内蒙古伊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售房屋不是钢混结构,而是砖混结构。被告内蒙古伊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中也存在违约行为,原告孙*与被告伊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本文书还有28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