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侯**因与被上诉人常德市西湖管理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西湖预控中心)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12)汉民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侯**的委托代理人朱**,西湖预控中心的委托代理人邓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侯**、西湖预控中心于2008年1月1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从2008年1月1日起2008年12月31日止)。合同约定西湖预控中心聘用侯**为临时工,担任司机工作,西湖预控中心可根据侯**的实际能力作适当调整工作(包括从事临时性工作)。侯**的基本工资为每月600元,每年依工作表现适当调整,出车津贴另行支付不包含在基本工资内。2008年12月份侯**工资调整为每月800元。2008年12月31日《劳动用工合同》期满后,侯...(本文书还有35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