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王**、王**与被告刘**、无棣县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丁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无棣县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王**、王**诉称,2015年11月16日1时40分王*德驾辽c×××××0-辽c5×××146挂号重型半挂货车行驶至沿海高速公司秦*岛方向145km+300m时,与刘**驾驶鲁m×××××5-鲁mv×××308挂号重型半挂货车相撞,造王*德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王*德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鲁m×××××5挂号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此次事故王...(本文书还有39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