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朱*、得禄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法定代理人肖**、委托代理人董**,被告朱*及其法定代理崔**、委托代理人胡**,被告得禄中学的委托代理人胡**、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2014年1月3日16时许,原告张**在被告得禄中学第53班教室上课时,被被告朱*用剪刀刺伤右眼。伤后原告到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右眼无晶体眼;2、右眼玻璃体混浊;3、右眼清创缝合术后。共用去医疗费17393.72元,该费用已由二被告支付。原告之伤经鉴定,达重伤二级,伤残等级达八级,需后期治疗费8000元,护理期评定为45天,营养期评定为45天。现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共计220196.32元。
被告朱*辩称,当时我在做作业,原告张**在用剪刀剪纸花,我不小心碰到她,张**便用剪刀戳我,我挡了一下就戳到她的眼...(本文书还有30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