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威支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威支公司及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孟*与孟*宪系父女关系,2013年3月26日,孟*宪作为被保险人,孟*作为投保人,与被告签订了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号为886462737165,购买的险种名称为定期寿险(a款)和附加险祥瑞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a款)约定:受益人为孟*,保险金额100000元,保险费每年1480元,合同生效日期2013年3月27日,保险期间2013年3月27日0时起至2028年3月27日00时止,被告的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祥瑞意外伤害保险约定:...(本文书还有33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