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市姚村镇下陶*校。
负责人王**,校长。
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付**,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田**因与被上诉人林州市教育体育局、林州市姚村镇中心学校、林州市姚村镇下陶*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5)林劳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田**1976年8月在被告林州市××村镇下陶*校任民办教师,先后参加了82年、89年的民师整顿,专业技术职务为小学二级教师。被告查阅下陶*校教师任课记录,原告自1990年7月以后就不在教学岗位上。河南省民办教师从1992-2000年历次转正,被告因原告不符合转正条件,就未给原告办理转正手续。原告找林州市姚村镇下陶*委会和林州市××村镇人民政府反映此事,下陶*委会和林州市××村镇人民政府先后于2000年10月25日、200...(本文书还有20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