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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胡**、胡**犯诈骗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侵犯财产罪>>诈骗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15)一中刑终字第*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15-11
  •  
  • 【案例概要】

    本案就有关在鸿宝加油站建设过程中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事实,虽然被告人胡**当庭翻供,但因其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且其庭前有关伙同胡**、陈**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供述与胡**的供述相互印证,故应采信胡**的庭前供述。认定上述查明事实的证据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已形成证据体系,应予以确认。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胡**、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司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胡**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0元;被告人胡**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被告人胡**、胡**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5600000元,对胡**追缴人民币5600000元,其中人民币4100000元对二被告人共同追缴。

    一审...(本文书还有121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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