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就有关在鸿宝加油站建设过程中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事实,虽然被告人胡**当庭翻供,但因其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且其庭前有关伙同胡**、陈**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供述与胡**的供述相互印证,故应采信胡**的庭前供述。认定上述查明事实的证据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已形成证据体系,应予以确认。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胡**、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司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胡**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0元;被告人胡**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被告人胡**、胡**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5600000元,对胡**追缴人民币5600000元,其中人民币4100000元对二被告人共同追缴。
一审...(本文书还有12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