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钱**、刘**、人保财险六安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人保财险六安分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2010年10月14日,被告钱**驾驶皖n×××××轻型轿车,沿g312线由东向西行驶,与同方向行驶陈*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发生侧挂,致陈*受伤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钱**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无责任。原告住院治疗并构成伤残,轿车所有人为刘**,该车在人保财险六安分公司投保了相关保险,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38445.47元;2.被告人保财险六安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供以下十二组证据:1.身份证、户口本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出院记录4.医...(本文书还有21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