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人民检察院以竹检公诉刑诉(2016)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祥琼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陈*赔偿医药费39503.85元、护理费40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600元、误工费7360元、营养费11408元、鉴定费1400元、交通费700元、复印费200元、住宿费1600元、后续治疗费20000元、残疾赔偿金10482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合计202591.85元。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有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况,遂于2016年8月2日决定中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并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大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李*莉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祥琼及其诉讼代理人徐**、李*,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孙*等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31日14时许...(本文书还有13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