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永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告护理费17450元、残疾赔偿金5241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后期医疗费(取内固定)8000元、鉴定费1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营养费660元、交通费410元,合计85890元;2、被告平安财保永嘉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12日15时30分,被告黄**驾驶浙c******号小型轿车沿竹庞路行驶...(本文书还有6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