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国网河南许昌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县供电公司)、被告许昌县陈*乡东靳庄村村民委员会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委托代理人孙**及秦**、被告国网河南许昌县供电公司委托代理人马**及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昌县陈*乡东靳庄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王*坤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王**于2016年4月26日撤回对被告许昌县陈*乡东靳庄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2015年农历8月23日,原告在自家正在建的房屋的**层顶部测量邻居家房屋的高度时不慎接触到房子旁边的裸体电线,被电击后从房顶摔下致伤,之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经查,被告国网河南许昌县供电公司系该裸漏电线及电线杆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故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王**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期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器具辅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40666.24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县供电公司辩称,原告所诉触电事故没有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持...(本文书还有44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