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申请人)何**。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李**。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王**。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许**。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张**。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杨*。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马**。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郭**。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程**。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田*。
12位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夏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12人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吴*(预)初字第1号民事不予受理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宁夏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12人上诉称:原审法院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属于程序违法;债务人对上诉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及债权的真实性未提异...(本文书还有7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