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安徽明浩优格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浩家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龚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董**,被告明浩家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诉称:2012年9月10日,原、被告签订《合同》,约定:原告承接被告厂区围墙施工项目,原告包工包料,围墙以基础到顶3.5米为标准,每米480元(砖结构超3.5米另算),工期为签订合同后一个月,被告验收合格后付款。原告按期完成施工,被告对该围墙予以验收。2013年3月15日,原告与被告对围墙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了决算,确定被告欠原告工程款总计320000元,后经金安区东桥镇政府调解,双方同意按照290000元结算,后被告支...(本文书还有17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