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88783.0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护理费22400元,营养费4500元,残疾赔偿金125750元,鉴定费5760元,交通费415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辩称:1、原告部分诉称不属实,原告在被告处复诊时间为2015年9月15日,而非9月16日;原告损害主要是因其眼球损伤较重,存在眼内炎,而非被告治疗方法不正确。2、原告诉请金额偏高,原告主张因其外伤而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没有依据;按25年计算残疾赔偿金有误,且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原告未区分过错程度要求被告全额赔偿没有依据。3、被告同意按照20%比例向原告承担相应赔偿。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5年8月29日中午,...(本文书还有22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