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诉被告陶**、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陶**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被告徐**及其委托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2月10日15时,原告驾驶的云d******号货车在宣威市板桥镇农机站路段与同向行驶的被告陶**驾驶的云vxxxx货车相撞,造成被告的云vxxxx货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被告的云vxxxx货车被拖到宣威市江淮汽车修理厂修理,在该修理厂时原告的云d******号货车被被告陶**强行开走。在开走期间的2014年1月17日,被告徐**驾驶云d******号货车拉沙至宣威市双河乡文化桥时侧翻后撞桥,造成原告的车严重受损,随后被告将原告的车拖到宣威市淞达修理厂停放至今。经宣威市利民司法鉴定中心鉴...(本文书还有34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