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金诚营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诚营造公司)与被告徐**、郭*、郭**、郭**、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立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诚营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徐**、郭*、郭**、郭**、王**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诚营造公司诉称:金诚营造公司于2014年承建滁州市裕坤丽晶三期建工程后,将该工程建筑劳务分包出去,并在建筑主管部门备案。2015年12月,徐**、郭*、郭**、郭**、王**以其亲属郭金海与金诚营造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由向滁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了(2015)滁劳人仲裁字第128号裁决书,裁决确认郭金海与金诚营造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本文书还有26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