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建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韩**,被告张**的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1月7日、2015年1月15日,被告张**以经营困难为由,通过刘*枫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5000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就所有借款于2015年5月28日向原告出具了还款计划,但至今仍未履行。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850000元及利息,第一张借据500000元截止到2016年1月6日利息为人民币112000元整;第二张借据人民币为350000元截止到2015年12月14日利息为人民币61600元...(本文书还有16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