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郭**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6年1月按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2011年3月11日在湟中县某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初夫妻感情尚可。2007年12月**日生一子李*甲。2009年7月我与被告外出打工后时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执,引起夫妻关系逐渐不睦,夫妻感情逐渐恶化,现我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请求:1、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李*甲(2007年12月**日生)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婚生子每月抚养费500元至其18周*止;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郭**辩称:原告所述的相识经过、结婚时间、经过、婚生子的姓...(本文书还有7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