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李**、何**与被告日照新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港市政公司)、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安东卫北门外社区居*委员会(以下简称北门外居委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何**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胡**、被告新港市政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北门外居委会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李**、何**诉称:2015年10月9日,何**驾驶鲁l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广场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广场西路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安东卫北门外社区路段时,与道路上的土堆相撞,致何**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三原告分别是何**的母亲、妻子、儿子。事故土堆系由被告新港市政公司施工时堆放,被告北门外居委会作为道路管理者,未尽到管理职责,二被告均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27231元,并承担诉讼费...(本文书还有19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