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与梁**、何*、陆**、何*、何**、何**、黄*、何**,贵阳市花************、何**、黄**、黄**、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因与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原审被告)何*、陆**、何*、何**、何**、黄*、何**,原审被告贵阳市花溪区西北办事处吉麟村委会、原审被告何**、黄**、黄**、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14)花民初字第243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原告梁**之丈夫何东祥(已故)与第三人何**系兄妹关系,何*、何*系梁**之子,何**系梁**之女,何**系何*之女,陆**系何*之妻,何**系何*之子,黄彬系何**之子。1984年农村第一轮土地承包时,何东祥在吉麟村承包了土地2.75亩,承包人口为六人。1998年7月30日,因何东祥已去世,梁**作为户主对原何东祥户承包的土地进行第二轮承包,承包面积为2.288亩,包括地块“小山”、“大干田”两块、“上坝”、“中路”、“小山一点”、“上坝”、“小清山”,承包人口为八人,并由花溪区花溪乡人民政府向其颁发了土地承包证,附土地调查登记表中备注有:“现人口何庭方、梁**、何**、何*、何*、黄*、陆**、何**,花石路征地0...(本文书还有45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