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本院再审查明:
(一)原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陈**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清楚,有经原审、再审开庭及本次开庭质证、认证的证据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陈**辩称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主体问题,经查,藁城市粮食局原张村粮油食品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90年8月6日颁发)证实其经济性质系全民所有制,陈**系张村粮站合同制职工,在1994年6月9日,被告人陈**受张村粮站主任马和明的指派,携带12万元汇票去外地购买油菜籽,未购成,并将12万元的汇票换成现金带回,但其称12万元现金在南京车站丢失。依据1979年“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979年“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本法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两高”《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一、关于贪污罪的几个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规定:贪污罪的主体是‘...(本文书还有14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