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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北顺驰*********因与被上诉人pep基金亚太地区管理机构有限公司、田**、石家庄慧**********董事、监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历史案由>>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调解书
  • 案号(2008)冀民三终字第*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08-08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河北顺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顺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pep基金亚太地区管理机构(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pep公司)、田**、石家庄慧谷科技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谷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石民五初字第00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开庭前,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2006年9月8日,pep公司以慧谷公司股东身份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田**等人在担任慧谷公司高管期间,陆续将慧谷公司的巨额资金转至河北顺驰公司,诉请河北顺驰公司返还慧谷公司借款人民币1.5亿元及利息,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60010元、诉讼保全费750520元共151...(本文书还有68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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