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王**及委托代理人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被告于2014年3月1日向原告借款55000.00元,约定在2014年7月1日还款,如到期不偿还借款按违约金3%计算,借款违约时间从借款日算起,并支付原告为此产生的律师费、车**。这笔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偿还。因为原、被告当时的个人关系非常好,被告又于2014年8月22日向原告借款600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4年10月22日,被告将自己的车号为蒙d******轿车放于原告处作为抵押,同时还约定如有一方违约,必须付另一方违约金200000.00元。第二笔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上述两笔借款,但被告就是不还,为维护原告合法的债权不受侵犯,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一次性偿还第一笔借款本金55000.00,违...(本文书还有37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