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3月18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王*(2014年5月**日出生)。由于原、被告相识不到两个月就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总是因为琐事吵架,在孩子满月时,被告将原告撵回娘家。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法院起诉离婚,因被告拒不到庭,原告于当日撤诉。因感情不和,自2014年6月份开始,原告与被告分居至今。现我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再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因为孩子小,所以要求王*与原告共同生活,被告自2015年1月1日起给付孩子抚养费400.00元至其独立生活止。
被告王**未作答辩。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3年3月18日,原、被告依法...(本文书还有8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