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海、代理审判员王*利与人民陪审员周*成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2月在外务工时相识,2008年8月9日举行结婚仪式,2009年3月16日补办结婚登记。2009年1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刘*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夫妻感情,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刘*乙由原告抚养...(本文书还有5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