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姚**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安阳矿务局、河南省安阳矿务局积善煤矿、安阳鑫龙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03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姚**是1985年参加工作的农民轮换工,1994年4月20日在被告河南省安阳矿务局积善煤矿井下受伤。2014年9月28日、2015年3月10日原告两次进行信访,2015年5月5日安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作出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其反映的问题应向劳动仲裁机构、法院提出。2015年9月1日原告向安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安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请求事项超过劳动仲裁申请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姚**1994年4...(本文书还有18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