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北京顺鑫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鑫公司)、上诉人邢**因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商初字第30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邹*主审,与代理审判员徐慧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顺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上诉人邢**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顺鑫公司一审诉称,2012年1月顺鑫公司设立北京顺鑫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分公司),采取负责人承包经营方式,承包经营期于2015年3月31日到期。由于邢**在负责经营期间存在经营不规范、占用挪用公司财产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极大的经营风险。鉴于承包期已过,顺鑫公司决定解除邢**山东分公司负责人的职务,通知其办理交接手续。但是经顺鑫公司多次与邢**协商,邢**拒不向顺鑫公司返还相关企业证照和办理相关交接手续,严重损害了顺鑫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邢**向顺鑫公司返还北京顺鑫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公章、合同章、财务章、发票章等文件...(本文书还有51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