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代兴会与被告宣威市俊丰粮油经营部(以下简称经营部)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9月8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兴会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胡**、被告经营部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代兴会诉称,2015年4月6日,原告到被告处购买10袋大米,被告未安排人搬运,于*原告自己搬运,在搬运到第十袋大米的过程中,被告堆放的另一堆大米突然滑落倒塌砸在原告身上,压在原告的肩部、腿部,后来经营部的服务人员李*听到叫喊声,才进来将原告身上的米抬掉。被告赶到后,不仅不送原告去医院,还让原告赶快离开,无奈原告打电话报了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对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并让原告先去治疗,待治疗好以后再解决。原告受伤后到宣威市中医院住院治疗13天,经宣威市利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九级伤残,需后期治疗费11500元,并支付...(本文书还有35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