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赵*、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本院根据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的申请,委托南华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医疗费用进行医保范围用药鉴定,鉴定终结后,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对该案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其委托代理人谭**、谢**、被告赵**、赵*的委托代理人周**、赵**、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诉称,2015年2月21日12时53分,被告赵**驾驶川s×××××小型越野客车与行人原告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川s×××××小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邵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赵**负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责任。伤后,原告在邵阳市中心医院及邵阳市中西结合医院住院88天,花费医疗费112933.96元...(本文书还有40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