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与被告陈*、田**、人保大英支公司、平安肇庆支公司、平安顺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隆雪华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19日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艾文俊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告田**、被告人保大英支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被告平安肇庆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平安顺德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3417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31日4时46分,原告邹**驾驶粤h******号小型普通车,行驶至二连浩特-广州高速公路邵阳县境内时,遇前方车辆紧急制动,向左进入快车道避让,导致后方快车道上被告田**驾驶的粤e******号小型轿车制动不及,粤e******号车车头右前侧与粤h******车左侧相撞。8分钟后,被告陈*驾驶的川j******号小型轿车因超速和采取措施不当,再次与粤h******号车相撞。经湖南省高速交通警察邵阳支队塘渡口大队...(本文书还有49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