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容**、黄**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中心支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人寿财险邵阳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周*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姚作化、人民陪审员彭*卿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容**、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被告人寿财险邵阳公司委托代理人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容**、黄**诉称,2013年11月12日,牌号湘e×××××车辆的车主黄**为车辆向被告人寿财险邵阳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额3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2014年8月2日,原告容**义务帮原告黄**驾驶湘e×××××由廉桥开往邵东县城方向,在320国道1327km+850m处与一男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该男子当场死亡,三轮摩托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邵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事故由原告容**负事故全部责任,...(本文书还有20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