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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庞*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伤害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16)浙1023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6-07
  •  
  • 【案例概要】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公诉刑诉(2016)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徐**,被告人庞某及其委托辩护人庞*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5年10月19日,被告人庞某在本县平桥镇花市麦杆山村自家院子前路边因沟坝界址与被害人张某发生纠纷,双方在互相争吵过程中庞某将张某推倒,致其手部、腰部受伤。经鉴定,张某系受外力作用,致右桡骨远端骨折、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庞某被传唤到案。

    被害人张某伤后住院6天,医嘱休息90天。据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提出要求被告人庞某赔偿医疗费人民币5181.35元(以下币种同)、误工费13632元、护理费...(本文书还有84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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