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包头市禄凯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答辩意见是:一、肇事车辆蒙b******重型半挂牵引车、蒙b******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分别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率附加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无拒赔情形,应当由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二、肇事车辆蒙b******重型半挂牵引车、蒙b******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实际所有权人为王*某,包头市禄凯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仅为该车辆的挂靠公司,并不支配车辆实际营运,故应由实际所有人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意见是: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二轮摩托车收据不予认可;存尸费应当包含在丧葬费中,故对土默特左旗殡仪服务部收款收据(尸体存放费)不予认可;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有生活来源及劳动能力,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被扶养人刘*某生活费一项不予认可;此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认可。排除上述无法律支持、无证据支持的诉讼请求后,同意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公司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责任后,在超出部分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某的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意见是:本案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为王*某,王*某为该车投保...(本文书还有53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