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田**于2015年12月27日19时30分在宾川县金牛镇桑园河江干河段罗*桥滚水坝用随身携带跳刀捅刺毛某丙胸部,致毛某丙心脏破裂大失血死亡。案发后,田**到公安机关投案并由田**亲属代为赔偿毛某丙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的事实清楚。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材料、户籍证明、现场勘...(本文书还有33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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