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3日,上诉人张**、原审被告人吕**驾驶车牌号为“川e×××××”的比亚迪汽车行驶至云南省南涧县碧溪乡岔小公路杏子山垭口路段时,发现公安机关在该处设卡检查,张**遂在距离卡点150米处停车,坐在该车副驾驶位上的吕**下车后将毒品丢弃并试图逃跑,张**则驾车冲卡试图逃逸,并造成堵卡车辆损坏,一堵卡民警受伤。后公安人员将二人抓获,当场从公路草丛中查获吕**丢弃的甲基苯丙胺片剂2874克。
上述事实清楚。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归案情况说明、刑事照片、提取笔录,证实2015年8月3日11时许,张**、吕**驾驶车牌号为“川e×××××”的比亚迪汽车行驶至云南省南涧县碧溪乡岔小公路杏子山垭口路段时,张**在距离卡点150米处停车,坐在该车副驾驶位上的吕**下车后将一包疑似毒品物丢弃并试图逃跑...(本文书还有18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