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曾**、贺**、任**运输毒品海洛因7685克被查获的事实属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0月8日12时许,公安机关将曾**、贺**、任**抓获归案。
2.搜查笔录,证实民警经对云c×××××黑色别克轿车进行搜查,在尾箱内找到一白色圆形塑料桶,桶内查获六块用白色透明胶缠住的可疑物;经对云s×××××银灰色长安普通货车进行检查,在后排搜出一白色装有猪油的塑料胶桶,桶内搜出一袋用白色透明胶缠住的可疑物。
3.扣押清单、物证照片,证实民警当场扣押塑料桶两个及白色块状毒品可疑物、贺**手机二部、任**农行卡一张、手机一部、曾**手机一部;一审当庭出示手机及毒品、车辆照片,三被告人分别确认属实;贺**、任**确认两塑料桶系运输毒品所用,曾**确认只见到一个大桶。
4.称量...(本文书还有18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