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1日16时许,上诉人朱**携带毒品乘坐车牌号为云j×××××大客车从云南省宁洱县到达昆明市,在昆明市南部客运站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朱**随身携带的一个女士挎包内查获毒品海洛因净重69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1135克及其所获运费人民币9200元。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及讯问笔录,云南省思茅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2)思中刑一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2009)女一监假字第99号假释证明书,证实朱**的身份情况及前科情况。
2.抓获经过、当场检查笔录,证实2015年3月11日16时许,民警在昆明市南部客运站开展查缉工作,对宁洱开往昆明的云j×××××大客车上的乘客朱**予以检查,当...(本文书还有10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