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邓**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被告人邓**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勇、何**、刘*泽抢救费l950元、丧葬费27184元,共计29134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邓**上诉称:其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当减轻处罚;受害人具有重大过错,本案事出有因,受害人的过错行为与犯罪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其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初犯、偶犯。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六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提出:本案系激情犯罪,被害人的过激行为也是诱发本案的直接原因,邓...(本文书还有25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