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同时查明,“财保达州公司”作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州市通川区鑫路运输有限公司就川s******半挂牵引车、川s******半挂车签订了《机动车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单》,该保险单的内容为书面打印格式,在其重要提示栏内有五项内容,其中第四项载明“请详细阅读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和附则”。但该重要提示栏处没有投保人达州市通川区鑫路运输有限公司的签字和盖章。“财保达州公司”所提供的书面格式的《中国人民保险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上载明有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但该《中国人民保险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上没有投保人达州市通川区鑫路运输有限公司的签字和盖章。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在驾驶云p******中型作业车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和**驾驶的云p****...(本文书还有22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