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梁**、陈**与被告陈**、吕**之间的借款关系是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发生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因此,原告梁**、陈**与被告陈**、吕**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有效,依法应予以保护。在庭审中,被告陈**承认向原告借款本金总数为300000元的事实,故对本院对此予以确认。2014年12月15日借款已到期,现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借款本金,合情合理,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的借款,既未约定...(本文书还有17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