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日22时许,原审被告人吴*友与被害人张某(殁年39岁)相约来到本村“腊烟地”(地名)发生性关系后,二人发生争执,吴*友用手掐压张某颈部致瘫软后将张某背回家中。吴*友确认张某已死亡并发现张某颈部有被掐痕迹,为掩盖罪行,即用一根白色闭路电视线将张某尸体悬吊于张某家堂屋承重梁上,伪造自杀假象后逃离现场。同年7月23日,公安民警在浙江省德清县将吴*友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月3日18时20分,李**电话报案称其妻张某在家中吊梁死亡,死亡原因有疑。砚山县公安局接警后进行勘验及开展调查走访工作,确定同村的吴*友有重大嫌疑后,于同年7月23日,在浙江省德清县莫干山镇一建筑工地上将吴*友抓获。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辨认笔录及照片...(本文书还有26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