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5年4月10日,被告人傅**驾车运输毒品途中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从其驾驶的车辆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375.54克的事实属实。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傅**的身份情况。
2.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现场盘问笔录,证实2015年4月10日,民警根据线索在傅**驾驶的车内查获毒品可疑物的经过。
3.勘验笔录及照片、物证照片、毒品指认照片、毒品称量记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毒品物证照片、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及毒品鉴定意见通知书,经当庭出示由被告人傅**辨认后确认,从被告人傅**驾驶的车牌为云a×××××的本田雅阁轿车内查获毒品可疑物净重3375.54克,经鉴定系毒品甲基苯丙胺,对此鉴定意见,被告人傅*...(本文书还有7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