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7日12时许,上诉人辛**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采用体内藏毒的方式,乘坐车牌号为云k×××××的大客车从云南省勐海县运输毒品前往云南省景洪市,欲坐飞机前往重庆市,当行至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海边防兴海查缉点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查获从其体内排出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99.73克。
以上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辛**身份情况。
2.抓案经过、现场盘问笔录,证实2015年8月7日12时许,公安民警在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海边防兴海查缉点查获一名涉嫌运输的男子,经当场盘问该男...(本文书还有5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