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月原、被告在广东佛山打工认识相恋,2012年1月16日双方在大竹县庙坝镇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双方认识时间短,互不了解,婚后性格不和,被告无正当职业、无收入,长期游手好闲,不听原告劝,为此双方产生矛盾。2012年8月31日,被告不上班,经原告劝说不听,双方发生争吵,原告于同年12月向大竹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13年4月1曰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已3年,期间,被告多次电话骚扰原告,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王*辩称,原告与他人非婚生育了一子取名王*洋,被告与原告结婚后抚养了该子并上了户,为此被告向大竹县姚市乡生办缴纳社会抚养费50...(本文书还有9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