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与被告牛**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号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所生儿子**由被告抚养;2、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原、被告是近亲,双方在原告父母反对下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小事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因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请求儿子**由被告抚养。
被告牛**辩称:我抚养儿子可以,但原告应当承担儿子抚养费一半,儿子才满4岁,要求原告一次性支付儿子抚养费7万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2年6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8月**日生育儿子**。因原、被告系近亲结...(本文书还有6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