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诉被告宿州贝尔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尔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及其委托代理谷**、被告宿州贝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代根军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诉称:原告系被告宿州贝尔矿业有限公司职工,由于政策性变动,贝尔公司关闭。2014年3月,贝尔公司对原告宣布放假,期间没有给付任何经济补偿及生活费。直至2016年3月,有一部分职工领取了经济补偿金及生活费,原告才得知贝尔公司给予解决。现因不服(2016)萧*人仲裁字第022号决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29816元,并承担诉讼费。
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及庭审中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为:...(本文书还有17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