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北京世纪源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源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文中民一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世纪源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被上诉人火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以下事实:2010年4月1日,火电公司与世纪源博公司签订了《云南文山斗南锰业股份有限公司5.5mw低温余热发电项目施工合同》一份。该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其中协议书主要约定:由火电公司承建世纪源博公司在云南文山斗南锰业股份有限公司电炉余热发电项目的土建、设备安装工程;工程承包范围包括红线内的场地平整,施工用临时水、电、路,发电站主厂房建筑物土建工程、设备基础、烟道、管道及支架、冷**以及发电站主厂房外相关土建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及单体调试(余热锅炉、冷**、起重机除外)、管线安装、变配电设备安装及单体调试;工期206天,开工日期为2010年4月7日,竣工日期为2010年10月30日;预计合同金额10000000元;由火电公司按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现行相关文件编制工程预算,再由世纪源博公司审核后,确认工程总造价;以工程总造价的92%为最终的结算价。通用条款对词语定义、双方的一般权利义务、施工组织设计与工期、质量与检验、合同价款与支付、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变更方面、竣工验收结算等进行了全面约定。其中第三十二条中约定: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由火电公司向世纪源博公司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世纪源博公司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相关单位验收;若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火电公司送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约定,若世纪源博公司在收到火电公司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则从第29日起应按火电公司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所欠工程款的利息。专用条款主要约定:火电公司每月25日前向世纪源博公司派驻工程师提交上月已完工程的预算书;世纪源博公司在每...(本文书还有85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