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与被告吴**、山西中达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中达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及委托代理人孙*,被告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西中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钱**诉称:2009年12月12日,原告承包南谯区乌衣镇吕*村**号亩水面搞水产养殖,并成立了“滁州市南谯区长江水产良种繁育场”进行对外经营。2013年9月16日,原告花费172019元购买了甲鱼苗放入水塘养殖,并进行了疫苗注射。2014年4月2日,原告从被告吴**经营的水产药店购买了两桶“80%精制敌百虫粉”用于池塘鱼体杀虫。2014年4月22日,原告使用了20公斤敌百虫粉对4口鱼塘进行杀虫。撒药前,天气晴朗、水质较好,鱼体××无任何不良症状。施**,鱼群便出现...(本文书还有18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