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诉被告秦*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斯怡独任审判,于2013年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冯**、曹**,被告秦*及其委托代理人秦**、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诉称,1983年,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相*,双方于同年8月28日在浙江省义乌县登记结婚。原告系初婚,被告系离异后再婚,两人婚后未生育子女。两人婚前了解不多,婚后感情一般。原告在家庭生活中付出较多。2007年10月原、被告在上海购入武宁南路x号**室房屋,2008年上半年搬到上海居住。之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多次发生争吵,被告不愿照顾原告。2009年初,原告不堪忍受,搬离武宁南路房屋,两人分居至今。2010年5月,被告曾起草一份协议书,要求aa制生活,同时承认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现金在被告...(本文书还有1908字未显示)